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很多人抱有的僥幸心理,不僅害了自己,還傷害了別人。關心了許久的瑪莎拉蒂案就是典型,藐視法律,踐踏生命,再多的錢也買不回那麽多家庭的幸福生活!各個國家對酒駕問題也是花式處罰,快看看我們國家的處分規則和酒駕成本公布!大家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有沒有類似經曆呢?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方公眾號重磅文章《酒駕了,紀委監委咋知道的,會受什麽處分?》,對黨員幹部、公務員酒駕、醉駕的處分予以了明確。
文章提到:在黑龍江、山東、湖南、河南等地,屢有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的典型案例被紀委監委通報。他們當中,既包括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農村黨員,也有國有企業員工、公立醫院醫生,處分類型從黨內警告到醉駕嚴重觸犯刑律而被開除黨籍、公職。
酒駕處分
黨章規定,黨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比如“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酒駕觸犯了法律,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的紅線。
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酒後駕駛行為與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開除黨籍。大多數情況下,酒後駕駛行為屬於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醉駕處分
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線索來源
酒駕行為由交警部門查處,紀檢監察機關要想準確掌握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等違法情況,就需要與行政執法部門強化協作配合,做好紀法銜接工作。監察法實施後,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問題線索移送機製等方麵提供了法律依據。
酒駕的信息錄入公安局治安處罰係統後,紀委監委通過“大數據+監督”平台的數據比對,實時抓取到了這個線索。“大數據+監督”平台集納了當地39000餘名監督對象基本信息,黨員幹部和監察法規定的6類監督對象都被囊括進來,並且采集了涵蓋公安、民政等28個部門、10大類68小類206項共計10萬餘條監督執紀數據。在這個平台上,有一個“協同反腐”的功能模塊,可以實現與各職能部門行政處罰係統的數據導入和抓取。
“各部門實時導入的數據中,一旦有黨員、幹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我們都會抓取到。”紀委監委案管室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酒駕的行政處罰數據導入平台以後,平台自動對比行政處罰和監督對象數據庫,提取出本批次行政處罰數據中的監督對象信息,經與公安機關詳細核對無誤後,納入區紀委監委問題線索庫,問題線索進入審批、分配流程,轉交或指定各鎮(街)紀委、各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處置。
接下來,帶您盤點一下酒後開車那些恐怖的成本
一、先看看法律上,對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醉酒駕駛致人重傷、死亡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酒駕出事故,保險賠不賠?千萬不要以為你有全險,就沒事,大錯特錯!
對於商業車險來說,隻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
《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對於交強險來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以上說明,商業險不賠、交強險僅在保險的有限範圍內賠償,然後還要向酒駕者追償。超出之外的所有賠償,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擔,因為你的酒駕行為,造成家庭也跟著受牽連,得不償失!
三、酒駕的經濟成本,可能讓你分分鍾傾家蕩產!
酒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年的賠償標準,以上海為例:
2017年上海市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96元;
死亡賠償金:城鎮 = 1,251,920
元(最高額),這金額還不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四、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第一時間報紀委
2018年2月,武漢市公安局出台《依法嚴厲打擊“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八項措施》,是武漢史上最嚴格“酒駕醉駕”打擊處罰措施。
武漢警方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民警現場查處“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時,往往隻記錄當事人基本個人信息及違法事實。即日起,對個人的追處將更加嚴格。
查辦酒駕類交通違法,除調查案件基本事實外,還將重點核查違法行為人身份、單位和政治麵貌。
在依法處罰基礎上,屬於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抄告其工作單位及主管部門;
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中共黨員的,第一時間報告市局警務指揮部,並由市局通報市紀委,對違法行為人開展黨紀政紀追處。
五、“酒駕醉駕”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或受限製
此外,公安機關將與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門對接,及時轉遞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人信息及處罰數據,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形成聯合懲戒機製。目前武漢警方已將7797條數據發送給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門。
六、律師、醫師吊證,法檢、公職人員雙開;公民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
這個就不多說了,醉酒駕駛,尤其是造成事故致人傷亡的,已經觸犯了很多法律法規,當然就不再有資格入黨、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和考軍校了。
律師、醫師可吊銷執業證。
法官、檢察官、公務員、教師等嚴重者可直接開除黨籍和公職。
而廣東省還規定,公務員涉嫌醉酒駕駛將被“雙開”,並終生不能入黨。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影響申請辦理出國簽證
醉酒駕駛已經被列入刑法,會給當事人留下案底,因此會影響政審的通過。
如果這時候女朋友已經順利取得簽證準備飛往大洋彼岸,而醉駕司機還在為簽證急的焦頭爛額,想想就讓人覺得悲哀。而辦理移民簽證,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否則拒簽。
八、作為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辦理營業執照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有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製措施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因此,醉酒駕駛肇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司機,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就無法作為法人代表開公司了。
九、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家庭成本,子女受牽連
酒駕違法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全家將為其承受巨大的心裏負擔。特別容易對家中子女造成陰影,因為家長醉駕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報考公務員、上軍警學校、入黨等,政審時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製。
最最重要的是,他人醉駕被抓或者出事,作為朋友你可能也要擔責,以下三種情況,你也跑不掉:
▶明知醉駕者駕車而乘坐,出事故後乘坐者需要自擔部分責任;
▶明知對方駕車,而極力勸酒導致事故發生,勸酒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明知對方醉酒,仍然把車輛借給醉酒者,導致對方酒駕出交通事故,那麽借車者主觀上存在過錯,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恐懼嗎?害怕嗎?
那麽就做到“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平安無事!
延伸閱讀
被照顧?不可能!黨員幹部酒駕必然受到嚴肅處理
湖北省宜城市通報5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山東省威海市5名黨員幹部醉駕被開除黨籍、江西省瑞昌市6名幹部酒駕被處分……
近期,全國多地紀委監委通報黨員幹部酒駕醉駕違紀違法案例。這些黨員幹部中既有機關工作人員,也有國有企業員工、農村黨員。
“我也是執法局的,大家都是自己人。”9月6日,海南省定安縣交警開展酒駕“百日安全行動”。某市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歐某在被查時,竟拿出工作證為自己說情。執法人員未予理會,繼續按程序處理。經現場酒精測試,歐某每100毫升血液裏被測出含有211毫克酒精,涉嫌醉酒駕車。
4月4日,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政法委副書記潘某國在酒駕途中,逆行撞上車輛,致3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後死亡。潘某國駕車肇事後,還隱匿事實,讓同車人閆某華頂罪。5月13日,潘某國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酒駕醉駕後果嚴重,但為什麽還有少數黨員幹部明知故犯?北京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分析,這與他們的僥幸心理和特權思想有關。“個別黨員幹部認為自己運氣好,不會被抓到,即便被查到了,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擺平’這件事。這體現了他們日常作風的驕橫和對黨紀國法的漠視。”
事實上,黨員身份不是護身符,黨員幹部酒駕醉駕,不僅不會被“照顧”,反而會受到更嚴肅的處理。以浙江省為例,據記者統計,在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2020年1月至今通報的酒駕醉駕典型案例中,超過半數黨員幹部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酒駕醉駕反映的不僅是作風問題,更是紀律問題,我們對黨員幹部的酒駕醉駕問題,一直以來堅持剛性執紀,嚴肅查處。”浙江省杭州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人張剛表示。
有觀點認為,涉事黨員幹部受到法律懲處已經付出了代價,現在還要給予黨紀處分,是不是罰得太重了?
“答案是否定的。黨紀嚴於國法,黨員幹部酒駕醉駕觸犯了法律底線,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紅線。”重慶市渝北區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梅鋒介紹,監督執紀就是要體現紀嚴於法、紀在法前。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酒駕列為違法行為,《刑法》將醉駕列為犯罪行為。而對這些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第三十二條還規定,(黨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黨員幹部酒駕醉駕行為作出黨紀處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敢於“亮醜”,不縱容、不護短,及時通報典型案例,是對黨員幹部真正的嚴管厚愛。
“紀委監委要久久為功,通過嚴格的監督執紀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形成震懾,警示教育黨員幹部,約束他們的行為,轉變他們的作風。”莊德水說。
9月25日,內蒙古阿榮旗紀委監委與旗公安局交警大隊聯合開展酒駕及公車私用專項整治行動;9月18日,湖南省隆回縣紀委監委聯合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轄區設置卡點,開展夜查酒駕統一行動……兩節期間,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及時發現問題線索。除了黨員幹部酒駕醉駕,背後的“四風”問題,以及對酒駕醉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問題也是整治行動中關注的重點,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在黨紀國法麵前,所有僥幸心理都是掩耳盜鈴,任何所謂“特權”也沒有容身之處。對廣大黨員幹部來說,想平平安安、清清爽爽過節,就應時刻繃緊紀律這根弦,千萬別讓酒精麻痹了理智。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